南阳市卧龙区法院:劳动者在工地上受伤,由谁承担赔偿责任?
发布日期: 2024-05-24 13:22:08 来源: 中华网河南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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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者在工地干活过程中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,但受伤后,劳动者该向谁主张赔偿?又如何主张赔偿呢?近日,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在工作中受伤,要求与被告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。双方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,避免了拉锯式的诉讼,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。

基本案情

2023年2月10日,程某到南阳市某金属有限公司上班,从事的工种为工地普工和制图员。2023年3月17日,程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被机器挤伤。事故发生后,双方对于程某受伤后应得到的赔偿款数额始终未能协商一致。程某无奈之下向仲裁委提出申请,要求确认与南阳市某金属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以便后续主张工伤赔偿。但仲裁委裁决驳回了程某的请求,程某不服仲裁裁决,遂诉至法院。

调解结果
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及时查阅了卷宗,并多次与原、被告进行沟通,发现程某与被告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且双方对考勤、工资的情况各执一词。程某要求确认与被告公司的劳动关系,其目的是要求被告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。但确认劳动关系仅是获得工伤赔偿的第一步,后续还需进行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等程序,最终依据伤残等级来计算赔偿费用,而这整个过程或许会耗费数年时间。在本案中,如果法院未确认程某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那么程某则需按照劳务关系另行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,同时也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。承办法官认为调解能够切实保护受伤劳动者的权益,简化劳动者的索赔流程,从而尽快帮助双方从根源上解决矛盾。

随后,承办法官积极与原、被告公司进行庭前调解,向被告公司剖析案件事实,向其释明伤残等级认定标准、行业工资标准、强制执行的后果及索赔流程等法律规定,并劝说被告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程某各项赔偿款。当被告公司合伙人存在意见不一致时,承办法官还分别与各合伙人进行背对背的沟通调解。同时,程某也表示如果能够通过调解结案,可以适当降低诉请的赔偿款数额。

庭审中,承办法官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,并就案件的关键点询问当事人,以“渗透式”的方法做双方的思想工作。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,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、误工费、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70000元。最终,在法官团队和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,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,确认被告支付原告70000元赔偿款,案涉事故赔偿一次性处理完毕,双方不再有其他纠葛。被告公司当庭履行了70000元赔偿款。

该案历经“庭前、庭中、庭后”三个过程,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,换来的是一次性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,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减轻劳动者的诉累,同时也降低了公司的诉讼风险,使得劳动争议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。(供稿:马祯祯)

关键词: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劳动者在工地上受伤